2018年10月21日 星期日

第四次大事記

班級:政二B
學號:06114215
姓名:莊易霖

時間:2018年10月18日

出處:https://e-info.org.tw/node/214536


標題:

拉開裁罰上限50倍 廢清法子法裁罰準則將上路




內文

去年初廢清法完成修法,大幅提高罰鍰上限,將上限與下限的差距拉大,雖然下限不變,但上限從原本下限的5倍拉開到50倍,環保署因此提出裁罰準則的子法,提出一套裁處罰鍰額度的計算方式,供各地縣市政府執行裁罰事宜。
18日環署廢管處舉辦公聽會,由於之前已經花了近兩年的時間溝通討論,今次各縣市政府的環保局已無太大歧見,不過何時正式上路、能否趕上明年元旦?廢管處表示仍待走完法定程序,目前無法確定。
準則完成發布後,地方政府目前自訂的裁罰基準,就必須辦理廢止,不過廢管處副處長蘇國澤強調,裁罰準則是一個範圍,仍有授權縣市在細節上可以自訂,可以讓新制與之前縣市自訂的標準不要有太大落差。而部分違規行為的裁處金額,將較地方政府現行的裁罰金額高。
蘇國澤指出,裁罰準則規定,裁罰的額度依污染程度、特性及危害程度等情事裁處外,應受責難程度、所生影響及受處罰者之資力也會是審酌的因素。雖然原則上是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的規定來裁處,但法定罰鍰最高額相同時,將以法定罰鍰最低額最高者裁處。
而在追討「不法利得」上,當行為人違法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,得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規定,而若遭認定為「情節重大」者,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。

心得
廢棄物清理法的處罰辦法,相對於國外對於環境的保護,台灣的法規能說是罰緩較為輕緩的,我想也就是因此,台灣的不良業者在追求利益的同時,能夠這樣的忽視環境的保護,上文的修法,雖說是提高了廢棄物清理法的相關法規的處罰金額,但是我認為,這僅僅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,我想當某個不肖業者真的被政府給裁罰了,同時也代表著某一個地方,已經遭受了污染。
我認為政府應該是要針對廢棄物的製造源頭,去作更多的把關,不要等到廢棄物被製造出來了,才發覺要去把關,而且如果那個廢棄物不是在廢棄物清理法的規範範圍內,那更是求償無門。為甚麼我會這樣提出呢,時間回到2015年,當時日月光高雄廠排放的廢水,汙染了高雄的後勁溪,確因為當時水汙染的管制不適用於廢棄物清理法的規範內,導致當時日月光的相關人員在二審時被無罪釋放,這聽起來不就格外的諷刺嗎?說到這邊,我想對於廢棄物的產生源頭,就更需要強力的把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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